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的,现通知做废。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证件制作联系方式,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门内容予以更正,请自本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做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局。过期无人提出或者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