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原签发机构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初次签发申请表》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及接生医疗机构供给的原始病历(必需包含病历首页长春证件制作,临蓐记实,出院记实)复印件。(均加盖病院行政公章)。
2.儿父母或委托代办署理人必需供给本人的无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制身份证件,由儿父母或代办署理人本人承担。因特殊最迟不得跨越6个月,跨越6个月打点《出生医学证明》将给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需要的麻烦。
2. 儿父母或监护人,非儿母亲亲身申领的,应由儿母亲出具《打点<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接理人的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和存根,正页由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帖保管,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做为出生生齿登记的凭证,正在打点记口登记之前,正页取副页不得擅自拆切,不然将成为无效证件。
1.提前取好儿姓名。儿名字用字须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打印,儿姓名就不克不及更改。
1. 初次申领签发对象:中华人平易近国内1996年1月1日(边远贫苦地域1996年3月1日)后出生的活产婴儿(即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便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每一活产婴儿只能申领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孤儿,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