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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

  对此答复:您好,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法子(试行)》:第三十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当事人应向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交儿父母或本人书面申请、无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长春证书制作、户籍所正在地公开辟行上的丢失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还需供给委托领证人无效身份证件原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息、儿父母已离婚的等,可按照第二十七条相关打点补发。第三十一条补发机构根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准绳上要取原证消息分歧,并加盖补发公用章、做好补发登记。已打点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打点的长春证书制作,应向门核查,门出具未随父母两边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