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彭某系某城建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彭某缴纳了工伤安全费。2021年10月,彭某正在拆迁工做中受伤并住院医治。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其间某城建公司按照按月向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某城建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德律风、微信等体例通知彭某,如需耽误停工留薪期,应供给相关材料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现场判定后确认。但彭某一曲不予共同证件制作联系方式,仅提交了某病院出具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取某城建公司人事司理沟通。2022年11月起,某城建公司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起头向彭某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2月,彭某向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本案的争议核心是仅凭病院诊断证明书,可否耽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社会安全法第39条第一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度由用人单元领取:(一)医治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工伤安全条例》(中华人平易近国令第375号)第33条:“职工因工做变乱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做接管工伤医疗的,正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正在单元按月领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跨越12个月。伤情严沉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恰当耽误,但耽误不得跨越12个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判定办理法子》第11条:“工伤职工该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址加入现场判定”。从上述可知,停工留薪期是社会安全法及《工伤安全条例》的工伤职工临时遏制工做进行医治并享受响应工伤安全待遇的刻日,一般不跨越12个月,职工的伤情严沉或者特殊需要更长保障时间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恰当耽误。本案中,进行现场判定,其未经本地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耽误停工留薪期,故其该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于2022年10月期满。因而证件制作联系方式,某城建公司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尺度领取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做法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对彭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撑。(记者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