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不动产典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债务人领取了合理对价、善意且曾经打点不动产典质权登记。正在申请施行人对施行标的享有的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下,申请施行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获得优先。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志忠,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辟无限义务公司。居处地: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送宾大道西侧黄河花圃分析楼4号楼9号停业房。上诉人陈志忠因取被上诉人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公司)、赵海川案外人施行之诉胶葛一案,不服高级(2019)甘平易近初169号平易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志忠及其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刘建明,被上诉人楚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丁一凡,被上诉人赵海川的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倾兆滨、瞿梦炜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志忠上诉请求:1.撤销一决,改判遏制对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圃三期小区50号楼10号、11号、12号停业房(门商标××、423)的强制施行及解除对该衡宇查封取拍卖,并确认陈志忠对上述衡宇享有所有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楚雄公司、赵海川承担。次要现实和来由:一、陈志忠于2011年12月27日已善意取得并现实拥有案涉衡宇至今,案涉衡宇没有打点产权登记不是陈志忠的缘由,一审对上述现实未予认定,认定现实错误。2011年12月,经两边结算,楚雄公司下欠陈志忠工程款共计1100多万元。2011年12月27日,两边签定三份《顶房和谈》,商定楚雄公司以案涉衡宇抵付陈志忠工程款。和谈签定后,楚雄公司将案涉衡宇交付陈志忠拥有利用至今。2014年4月15日,两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进一步证明案涉衡宇给陈志忠,陈志忠是案涉衡宇独一的所有权人。两边签定《顶房和谈》《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楚雄公司未及时出具购房,锐意掩瞒案涉衡宇曾经合适打点登记前提的现实,以案涉衡宇向赵海川告贷并打点典质登记告贷,导致未打点过户登记,陈志忠不存正在任何。本案一审合用不妥,判决错误。陈志忠善意取得并拥有利用正在前,一审法院2018年7月23日、2019年7月9日做出(2018)甘执62号、62号之一施行裁定,对案涉衡宇进行查封拍卖。按照《最高关于打点施行和复议案件若干》第二十八条,陈志忠对案涉衡宇享有依除施行的。三、楚雄公司以陈志际所有的衡宇为其取赵海川之间的高额平易近间假贷供给典质,不克不及解除楚雄公司、赵海川恶意的现实。本案一审驳回陈志忠的施行申请及施行的诉讼请求,但正在取本案现实高度沉合的(2019)甘执异187号施行案件中支撑结案外人请求。一审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截然相反的两份裁判,有违的公允。综上,本案一决认定现实错误,合用不妥,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决证件制作联系方式,支撑陈志忠的上诉请求。楚雄公司答辩称,案涉衡宇抵付给陈志忠后进行了现实交付,并于2014年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及时打点衡宇过户的缘由正在于案涉衡宇相关完工验收手续未打点完美。之后因楚雄公司以案涉衡宇做典质向赵海川告贷。因楚雄公司董事长马仲林因涉及刑事案件2019年至今,本案的具体及相关代办署理人无法调取核实。赵海川答辩称,赵海川对案涉衡宇享有的典质权,陈志忠对案涉衡宇不享有所有权,享有的是债务,其依法不克不及解除强制施行。一决认定现实清晰,合用准确,请求依法驳回陈志忠的上诉请求。陈志忠向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其取楚雄公司签定的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圃三期小区50号楼10号、11号、12号停业房(门商标××、423)《顶房和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遏制对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圃三期小区50号楼10号、11号、12号停业房(门商标××、423)的强制施行及解除对该衡宇查封取拍卖,并确认陈志忠对上述衡宇享有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海川承担。次要现实取来由:一、楚雄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将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圃三期小区50号楼10号、11号、12号停业房(门商标××、423)抵顶给陈志忠,用以抵偿欠付工程款,两边签定的《顶房和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上述衡宇依法属于陈志忠所有。2009年楚雄公司将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圃、瑞丰家园等土方工程发包给陈志忠施工,2011年12月经陈志忠取楚雄公司结算,楚雄公司欠付工程款1100多万元,楚雄公司将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圃三期小区50号楼10号、11号、12号停业房(门商标××、423)抵付部门工程款,两边签定三份《顶房和谈》。该和谈订后,楚雄公司将黄河花圃三期小区50号楼10号、11号、12号停业房(门商标××、423)交付陈志际拥有利用。陈志忠敦促楚雄公司打点衡宇产权登记,但楚雄公司一曲推托。2014年4月15日签定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正在陈志忠已取楚雄公司签定《顶房和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衡宇所有权均完全属于陈志忠,不属于楚雄公司,楚雄公司典质,一审法院不该查封拍卖。三、案涉衡宇已由陈志际拥有利用至今,一审法院强制施行无现实取根据。按照《最高关于平易近事施行中查封、、冻结财富的》第17条:“被施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打点过户登记的财富给第三人,第三人曾经领取全数价款并现实拥有,但未打点过户登记手续的,若是第三人对此没有,不得查封、、冻结。”两边签定的《顶房和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定的衡宇、抵顶金额及义务承担等内容,均符律,且已履行完毕,上述衡宇至今由陈志际占用利用。因而,案涉衡宇属于陈志忠所有,一审法院查封拍卖,无现实取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现实:2014年4月29日,楚雄公司取赵海川签定了《告贷合同》,商定向赵海川告贷2000万元,以中卫市黄河花圃三期50号楼25套房产(包罗案涉门商标为××和423号的10、11、12产)做为典质,并签定《典质合同》,打点了典质登记和他项权证。2017年4月18日赵海川向一审法院楚雄公司要求还款,一审法院做出(2017)甘平易近初50号平易近事调整书确认:“楚雄公司赵海川2018年1月5日前的告贷本息合计26149495元,2018年1月5日后的利钱以1757488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24%领取至现实付清之日”楚雄公司未履行还款,赵海川申请强制施行,一审法院别离于2018年7月23日、2019年7月9日做出(2018)甘执62号、62号之一施行裁定书,依法查封、2018年8月20日,陈志忠提出楚雄公司欠其工程款1100多万元,两边别离于2011年12月27日和2013年6月22日签定了《顶房和谈》,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将案涉房产抵顶给陈志忠,认为一审法院查封、拍卖错误,向一审法院提出施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做出(2017)甘执异19号施行裁定书,驳回了陈志忠的请求。陈志忠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为:陈志忠对案涉房产能否享有脚以解除一审法院查封施行行为的平易近事权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产系楚雄公司开辟的楼盘,至今仍正在楚雄公司名下,所有权报酬楚雄公司。赵海川就案涉衡宇已打点典质登记和他项权证书。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典质权。依法享有就财富优先受偿的。”陈志忠从意其取楚雄公司之间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用案涉房产抵顶楚雄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因并未打点产权登记,陈志忠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顶房和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仅能证明陈志忠取楚雄公司之间存正在债务债权关系。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是债务请求权,不克不及匹敌赵海川的物权。陈志忠的不克不及证明其对案涉衡宇享有所有权,其联系关系性不予确认。所以,陈志忠从意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解除施行的诉讼请求不克不及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撑。关于陈志忠诉请确认其取楚雄公司之间的《顶房和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问题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施行之诉的受理范畴,一审法院另行裁定处置。综上,陈志忠诉讼请求不克不及成立。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判决:驳回陈志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07元,由陈志忠承担。二审中,陈志忠提交两组。一:案涉房产10号、11号、12号《入住须知》三份,二:物业费收条三份。证明:陈志忠取楚雄公司的物业办理公司别离签定《业从姑且规约》《消防和谈》《拆修办理和谈》,并交纳物业费,陈志忠已正在典质和法院查封前拥有案涉衡宇。楚雄公司认为,《入住须知》记录的内容无法鉴别,对物业费收条的实正在性、性、联系关系性以及证明目标均不予承认。赵海川对两组的实正在性和证明目标均不承认。本院认为,前述不克不及达到陈志忠的证明目标,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陈志忠取楚雄公司签定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高级(2017)甘平易近初50号平易近事调整书载明:“楚雄公司未按上述刻日履行给付时长春证书制作,赵海川有权对楚雄公司典质财富(已打点他项权证的中卫市黄河花圃三期50#楼25套面积4522.08平方米的衡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按照本案一决和陈志忠上诉的现实取来由,本案的次要争议核心为:陈志忠对案涉房产能否享有脚以解除强制施行的平易近事权益。《中华人平易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渡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逃回;除还有外,合适下列景象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钱让渡;(三)让渡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该当登记的曾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曾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补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第一百七十条:“物权人正在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物权的景象,依法享有就财富优先受偿的。”《最高关于打点施行和复议案件若干》第二十七条:“申请施行人对施行标的依法享有匹敌案外人的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对案外人提出的解除施行不予支撑,但、司释还有的除外。”按照前述,不动产典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债务人领取了合理对价、善意且曾经打点不动产典质权登记。正在申请施行人对施行标的享有的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下,申请施行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获得优先。本案中,陈志忠从意其取楚雄公司正在案涉房产打点典质登记之前曾经商定以案涉房产抵顶楚雄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虽未打点产权变动登记,但由陈志际占用利用,其脚以解除强制施行。2014年4月29日,楚雄公司取赵海川签定了《告贷合同》,商定向赵海川告贷2000万元,以中卫市黄河花圃三期50号楼25套房产(包罗案涉门商标为××和423号的10、11、12产)做为典质。两边签定《典质合同》,打点了典质登记和他项权证,赵海川依法取得结案涉房产的物权,该亦获得高级(2017)甘平易近初50号平易近事调整书简直认。虽然陈志忠取楚雄公司正在案涉房产打点典质登记前签定了《顶房和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打点所有权变动登记,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是债务,不克不及匹敌赵海川的物权。一审按照前述和现实,认定陈志忠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脚以解除强制施行的平易近事权益,该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陈志忠的上诉请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驳回;一决认定现实清晰,合用准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